離婚協議書在雙方簽訂并得到法律認可之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産生法律效力之後,該協議書不得随意更改,并且必須執行,《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不适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為這類協議是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财産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财産關系,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财産、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如果離婚協議中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節,離婚協議書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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