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歇業沒有明确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歇業。
由此,我們認為“歇業”是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對于“歇業”應掌握的條件應該是:一是該企業應當依法停止其經營活動;二是該企業未開展經營活動或停止經營活動必須達到一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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