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是什麼性質的父母子女。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産生的,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的解除的,隻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而有關脫離自然血親關系的聲明當然也是無效的。
2、拟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這種拟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親屬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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