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到民政局或者法院要求離婚,那麼一般會告知其可以補辦結婚登記後再申請離婚或者不補辦結婚登記的則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确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