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内容: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将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别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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