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個人債務處理,除非債權人證明該筆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因共同生産、經營所負的債務。如果是在離婚的時候以個人名義借的錢,沒有用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那麼就屬于個人借貸,是不需要雙方進行償還的,因為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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