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住證過期了續期應當在補辦簽注之日起,每滿一年前60日内申辦簽注。居住人可以通過網絡或者到居住證受理點進行簽注,各有關部門會在簽注申請受理後三個工作日内,完成簽注條件核定。
法律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第二十五條
持證人可以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機構申辦簽注,也可以通過網絡等方式申辦簽注。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核實持證人的居住登記、社會保險等記錄。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即時簽注;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即時向持證人說明理由。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二年内申請補辦簽注,符合條件的,自簽注之日起居住證使用功能恢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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