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合同應寫明居住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及設施;房屋用途;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居住期限;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房屋維修責任;裝修的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确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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