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緻人重傷罪的民事賠償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具體标準如下:
一、醫療費。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曆、處方認定。
二、誤工費。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複狀況并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三、夥食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标準(元/天)×住院天數賠償。
四、護理費。受害人受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五、交通費。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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