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發票聯和抵扣聯的主要區别是:發票聯是給購貨方的,購貨方作為記賬的憑證,而抵扣聯是給購貨方,作為抵稅的,發票聯做到賬裡,抵扣聯中進項稅金,認證了之後,購貨方能抵稅,抵扣聯認證了之後,單獨訂起來。發票聯做為記賬用,是購物憑證;抵扣聯要給退稅科提供,被收回去的,用于稅款抵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條
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并确定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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