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不屬于商品房,公寓為集合式住宅的一種,是商業地産投資中的一種居住地産形式。公寓式住宅最早是舶來品,相對于獨院獨戶的别墅,更為經濟實用。早期大城市的公寓式住宅都是高層大樓,每一層内有若幹單戶獨用的套房,包括卧室、起居室、客廳、浴室、廁所、廚房等等,主要供當時中等收入的高級職員、政府公務員居住,還有一部分附設于旅館酒店之内,供一些常常往來的中外客商及其家眷短期租用。
公寓屋又可細分為排房、單元公寓屋、股東屋和出租屋。排房和單元公寓屋的特點是擁有房屋和土地的部分産權和使用權,但必須受到管理部門的約束,并要交付一定數量的管理費;股東屋的特點是個人不擁有任何産權,僅擁有其中一部分股權和使用權,産權屬于公司,出讓時僅出讓股份,而不出讓産權;公寓屋的特點是擁有者大部分都是投資人或投資單位,主要目的是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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