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日常在服務客戶的過程中,發現經常有這樣一種現象:好多人在一開始創業的時候,不知道該怎麼去選【組織形式】。一會兒覺得公司(有限責任)好,因為可以做風險隔離。一會兒又覺得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不錯,因為不用雙重征稅,而且還可以自己一個人說了算,可以牢牢掌握企業的控制權。
那到底該選擇哪種組織形式呢?
我們覺得:任何選擇的前提是看您的需求,尤其是在創業過程中,各種因素無時無刻不處于發展變化的過程中,因此這個問題并沒有标準答案。
今天我們就重點講一下【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這兩種組織形式的區别,我們主要從以下四個維度進行比較:
(1)經營管理的“靈活性”。
有限責任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别規定外,股東的“話語權”主要由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權(股份)決定。簡單點說,就是誰出錢多誰說了算;而且,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章程中是不可以約定排除某個“法定事項”的,例如:将《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會相關職權在章程中予以排除。這種約定屬于“無效約定”。
但是,在有限合夥企業中,合夥企業的許多事項可以通過《合夥協議》進行約定。例如:合夥協議中可以約定如何執行合夥事務;比如可以在合夥企業中約定一名執行事務合夥人(即所謂的“管理人”,管理人為普通合夥人,需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剩餘人員為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事務的管理和執行,僅以其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承擔有限責任)。
(2)經營管理規範及經營規模大小。
由于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進行了明确約定,公司需按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章程等進行規範治理,因此公司相對于其他組織形式而言,在“經營管理規範”層面都較為規範,也因此更容易吸引外部資本的投資,擴大生産經營規模,有限責任公司若經營良好,還可以進行股改,進而走上資本市場的道路;此外,公司還可以開設分公司,或者投資設立子公司,與其他組織形式相比:融資能力更強,更容易發展壯大規模,若是有限責任公司經過股改并成功上市,即成為“公衆公司”,屆時其融資也會更方便。
反觀合夥企業,其用途多用于“持股平台”的搭建或者某些特殊行業的組織形式(例如: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企業的管理更看重“效率”,因此,基本上都是“一言堂”;而在經營規模上,相比于公司,合夥企業既不能對外設立“分子公司”,也不能實現“股改上市”,因此從這個維度上講,公司是略勝一籌。
(3)法律責任大小。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各股東以出其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需以其全部财産承擔法律責任(即所謂的“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4)稅收成本。
相比合夥企業,公司在稅收方面負擔會更重;公司稅收實行的是“先稅後分”的模式,即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在年終分紅後還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稅收成本相比合夥企業要交的多一些。
通過上面的比較,到底選擇哪種組織形式,相信您心裡已經有了答案;我們始終堅信:企業組織形式沒有最好,隻有最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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