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調卷審查是對相關問題作出更權威、更符合立法本意的判斷,不僅可以對案件“一錘定音”,也可為今後類似案件的辦理提供一個标杆。
2、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後,如果認為二審改判有問題,可通過提審或指定下級法院再審的方式予以糾正。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沒問題,也不意味着案件“到此為止”,如果檢察機關認為改判不當,可通過抗訴啟動審判監督程序,讓被告人罰當其罪,這樣的目标一定要實現,也一定能夠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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