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不管更誰的名字還是夫妻共有。隻需攜帶結婚證、房屋兩證、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到房産交易中心“變更登記”窗口辦理即可。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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