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鑒定材料管理制度,嚴格監控鑒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技術規範保管和使用鑒定材料,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鑒定材料損毀、遺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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