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經辦機構申領。經辦機構接到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材料後,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于10日内核發有關待遇;對不符合條件的,應于10日内書面告知申請人。
參保單位職工生育、終止妊娠以及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到協議服務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方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用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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