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當事人确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解釋如下:
本條是對當事人暫緩或者分期履行的規定。 本條規定,如果按期履行罰款決定确有困難,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申請,經行政機關批準後,當事人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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