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
1、拍賣出讓,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确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一種出讓方式;
2、招标出讓,适用于開發性用地或者有較高技術性要求的建設用地;
3、挂牌出讓,根據挂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協議出讓,一般多用于工業以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而給予優惠政策的項目。
【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14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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