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領取畢業證是不能用多少分來确定的。
1、對成績合格達到畢業标準的初中學生發給區教育局驗證的《畢業證》。
2、初中畢業證發放對象為具備有學籍在冊的應屆初中畢業生。
3、初中畢業證發放條件為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素質考核合格,無政教處違紀處分記錄。
4、成績合格指在初中畢業暨升學考試中考11個科目,在及格或D等以上。
5、學科成績未達到标準者實行畢業證緩發和補考制度,參加補考的學生在9月初參加由學校統一組織的補考,補考成績合格後統一發放畢業證,經補考成績仍不合格的學生不予頒發初中畢業證書,隻頒發初中結業證書。
6、在校期間因品質不良受學校違紀處分者,畢業時未被撤消處分者,或學生綜合素質考核為P等者畢業證緩發一年,屆時由個人申請,經學校審核達到發放條件者予以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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