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方均無導緻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二)交通事故中,對方有以下行為的,對方負全責,相應的己方就無責任:
1、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3、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信号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通行的等。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适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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