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不是公司變更。
【法律依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九條,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産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