笞刑:指中國古代用竹闆或荊條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罰,是對犯有輕微過錯的犯人所使用的懲罰手段。
笞在中國奴隸社會已廣泛使用。秦律有“笞十”、“笞五十”的規定。漢代也有笞刑。漢文帝時廢除肉刑,用笞刑來代替肉刑,笞刑變成了懲罰重罪的一種手段。魏晉時也有笞刑,但婦女受笞刑不得笞臀而笞背。南北朝時候的杖刑,實際上就是隋代以後的笞刑,用于對輕罪犯人的一種懲罰。唐代以前,笞刑可以施加在犯人身上的脊背、臀部、腿部等各個部位。唐代規定為臀部和腿部。明清笞刑沿襲唐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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