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置備股東名冊,将股東的基本情況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到工商機關将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進行登記。股權繼受取得的,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并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32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号。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将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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