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從法律層面上,并未規定肇事者有先行墊付的義務,對于交警也隻有對事故責任判定的權力,關于賠償的問題交警說了不算,交警隻能組織雙方的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就隻能由法院判決,因此在判決前任何的支付都是肇事者自己自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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