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信系統黑名單保存5年,是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
2、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作出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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