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内容如下:
房地産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築面積或者套内建築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2、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3、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4、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新廣告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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