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巴塞爾協議梳理?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 曾剛 王偉,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三次巴塞爾協議梳理?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 曾剛 王偉
來源: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10月3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專題會議指出,當前金融科技與金融創新快速發展,必須處理好金融發展、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的關系。在全球疫情肆虐,經濟進入下行周期疊加金融科技突飛猛進的今天,更需要借鑒國内外風險監管的最佳實踐,審慎識别金融活動各個方面的風險,未雨綢缪,加強監管,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一、巴塞爾協議的演進巴塞爾協議作為全球普遍認同的監管原則,在過去三十年多年的演進過程中,圍繞着風險資産的敏感性和系統性風險的防範能力,巴塞爾協議也在不斷完善和演進。
上世紀80年代,拉美債務危機和日本銀行業的低資本擴張策略不僅讓美國等發達國家銀行業損失慘重,也讓國際監管者開始關注高杠杆所帶來的金融風險問題。在此背景下,第一版巴塞爾協議(巴I)要求國際活躍銀行應按監管标準計量信用風險資本要求,并對資本的構成、風險資産檔次的劃分、轉換系數的确定以及資本充足率最低要求進行了規定。巴I的出台如同給無序的銀行擴張競争設置了一道“緊箍咒”,搭建了以資本約束銀行擴張、防止風險過度積累的框架,确定了銀行有序發展的邊界。
但巴I還是相對簡單和粗糙。首先,該規定存在風險不敏感、信貸資産風險分類較為粗放的缺點。其次,當時監管重點還是信用風險,并未對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做出補償性的資本要求。随着上世紀90年代大型銀行越來越多參與到金融市場業務,特别是巴林銀行和大和銀行由于市場風險、操作風險而發生大規模損失後,巴塞爾協議I的短闆和覆蓋度不足的短闆也日趨明顯。
1998年,巴塞爾委員會啟動對巴I的全面修訂,并于2004年6月正式出台了巴塞爾協議II,要求達标銀行建立最低資本充足率、監管監督檢查、市場紀律等三大支柱,并實施包括信用、市場、操作等風險的全面風險管理。從今天來看,巴II在監管體系的完整性、風險計量的精确性方面的設計堪稱完美,成為了全球專業性最強的國際财經協定之一,并對各國商業銀行開展風險的量化管理都提供了很好的指導和簡介。中國銀行業從本世紀初開始逐步引入巴塞爾協議的基本理念和金本監管要求,以此為契機融入國際通行的監管體系,按照國際準則來提升銀行業的風險管理能力,為提高中國銀行業的穩健性創造了良好的制度環境。
不過,巴II主要強調資本這個單一維度,加之風險計量的複雜性和精确性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部分大型銀行憑借内部模型可用于監管資本計量的便利,推出了基于資産證券化、結構化融資以及信用衍生産品的各種金融創新,利用銀行在風險計量模型和内部信息方面的不對稱性進行監管資本套利,結果導緻了系統性風險的大量累積。巴II推出三年後就發生了全球金融危機,巴塞爾協議再次陷入批評旋渦。
次貸危機再次引發了監管者和全球銀行業對金融風險管理和資本監管有效性的反思,在此基礎上,巴塞爾委員會也通過大幅度改革來彌補其原有缺陷。從2010年開始,巴塞爾委員會逐步推出了新版協議巴III,其基本改革思路是繼續在巴II框架下優化資本監管架構以适應金融創新的現實,擴大了對衍生産品交易對手、資産證券化和表外業務等資本市場活動風險的覆蓋,進一步增強了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關注(即宏觀審慎管理)以及對系統性金融機構的監管要求。此外,更加重視行為監管,強化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也是次貸危機後國際金融監管演變的一個重要趨勢。
二、新巴塞爾協議的關注重點部分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的“大而不能倒”特征讓系統性金融風險成為經濟穩定運行所需要關注的核心問題。新巴塞爾監管體系(包括巴III及相關配套規則)也格外重視對系統性風險的預防。在巴III出台的同期,分别從逆周期調節、杠杆率以及集中度風險三個方面加強了系統性風險的監管。
(一)逆周期調控工具的引入
2008年金融危機沖擊下,大量資本充足的銀行也陷入了倒閉的危機中,暴露出銀行監管規則中的一個重要缺陷,即順周期性。所謂“順周期性”,指的是由于商業銀行需要滿足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在資本數量既定的情況下,資本充足率水平會随着風險資産規模的變動而變動,這種變動往往與經濟周期相一緻。銀行信貸能力呈現在經濟上行期增強、在經濟下行期下降的“順周期變動”,會放大實體經濟周期波動的幅度。
為修正這種資本監管的順周期性,更好地實現宏觀審慎調控,2008年以後開始的巴III修訂,從多方面引入了逆周期的監管工具。主要包括:一是在資本監管中特别設置了逆周期資本要求(在0到2.5%之間),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宏觀經濟運行狀況,相應調整這部分監管資本;二是在撥備要求方面,啟動了動态準備金計提機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增加或減少商業銀行的超額撥備,超額的部分也構成了逆周期調節空間。
與此對應的國内監管方面,2020年9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建立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的通知》,參考國際慣例及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有關要求,明确了我國逆周期資本緩沖的計提方式、覆蓋範圍及評估機制,并将綜合考慮宏觀經濟金融形勢、杠杆率水平、銀行體系穩健性等因素,定期評估和調整逆周期資本緩沖要求,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二)對金融杠杆的關注
在2008年金融危機之前,巴塞爾協議的監管理念高度重視“資本充足率”,認為隻要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達标,就能很大程度上降低金融機構出現風險并倒閉的概率,從而避免系統性的金融危機。因此,金融危機前的巴塞爾協議并未對金融機構的杠杆率有明确的量化約束要求。但在金融危機中,諸如雷曼兄弟(杠杆率達35倍),貝爾斯登(杠杆率達28倍)這些出現重大風險的金融機構,其資本充足率都符合監管的要求,但其杠杆率卻非常高,這也是最終導緻這些機構破産倒閉的主要原因。
針對高杠杆所導緻的金融脆弱性,2014年巴塞爾委員會出台了《巴塞爾III杠杆率框架及披露要求》,将杠杆率作為對資本充足率的補充。杠杆率監管框架不單以杠杆率為監控重點,而是将杠杆率和資本充足率放在一起,動态匹配。作為銀行業重要的資本監管工具,杠杆率與資本充足率在監測商業銀行資本方面相輔相成。資本充足率彌補了杠杆率監管中對資産風險水平的忽視,杠杆率又較好地補充了資本充足率監管中可能存在的順周期和監管套利缺陷。兩指标的協同監管使商業銀行必須在資産規模與風險方面尋求平衡,隻有保持業務平均風險穩定在一定水平上,才能在盈利、規模發展與監管壓力方面實現平衡。
(三)對集中度風險的防範
從國内外銀行業實踐來看,客戶集中度風險是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也是系統性風險的主要來源。曆史上就出現過部分銀行因為風險暴露集中于個别交易對手而倒閉的案例(如20世紀90年代末的韓國銀行業危機)。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歐美銀行之間彼此持有大量的交易頭寸也使得銀行之間的風險高度依賴和傳染,極易誘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單純的計提資本并不能有效抵禦這種集中度風險,因為資本充足率框架的一個隐含假設是銀行持有的投資組合是極度分散的,即在計算資本時不考慮任何形式的集中度風險。在這種背景下,應當設計一個獨立的大額風險暴露框架,作為資本監管的補充。巴塞爾委員會于2014年4月發布了《計量和控制大額風險暴露的監管框架》(以下簡稱《監管框架》),建立了全球範圍内統一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标準。《監管框架》明确了大額風險暴露框架是對資本監管标準的支持和補充,要求銀行對單一交易對手或一組關聯交易對手的所有暴露價值的總和,不得高于該銀行所有可用的合格資本的25%,并對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G-SIBs)間的風險暴露設置了相對更嚴格的限制。
從前述的發展曆程來看,在其誕生以來的三十多年中,巴塞爾協議一直在跟随金融創新的趨勢在不斷完善、優化,也反映了全球金融監管者對金融創新和金融風險的認識在不斷深化,以及對曆次金融危機慘痛教訓的反思和經驗總結。總體上看,巴塞爾協議的演進始終圍繞着一個“舊”的核心理念,即金融是經營風險的業務,金融機構所承擔的風險大小必須有适度的資本與之相匹配。各種創新,隻要沒有脫離金融的本質,都應該按照這個理念納入監管,而監管規則不斷演進的實質,就在于如何将這些金融創新行為納入監管,并接受與其實質相對應的監管要求,以真正實現創新與風險的平衡,确保金融體系穩定、可持續的發展。
三、巴塞爾協議求“新”的展望本世紀初以來,我國一直積極主動實施巴塞爾協議有關資本要求,特别是在2009年巴塞爾委員會(BCBS)成員國後,我國監管當局也積極參與到了國際規則的制定過程中,并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我國監管部門也根據國際規則的變化,及時修訂國内監管規則,以适應國際監管改革的最新發展。通過巴塞爾協議的實施,我國不僅有效控制了銀行信貸規模的過度擴張,提高了商業銀行的風險管控能力,也推動了銀行發展方式從粗放型到集約型增長的轉變,全面提升了銀行業發展的質量。
當然,需要指出的是,巴塞爾協議雖然總結了全球銀行業的普遍共識和最佳監管實踐,但不同國家,由于金融結構、法治環境以及經濟發展階段不同,在國際監管規則落地中也面臨着不同的挑戰,也正因為此,巴塞爾協議也允許各國監管當局在實施過程中,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進行适度、靈活的調整。具體到中國來說,我國銀行體系機構衆多且特點各不相同,區域經濟發展也存在巨大差異,此外,金融科技創新在全球也居于領先地位。諸多特點,決定了我國在實施巴塞爾協議過程中,未來有以下值得關注的方向。
(一)強化金融準入管理,實現一緻性監管
從國内外實踐來看,要保證監管政策的有效性,就必須遏制監管套利行為。這就要求不同的金融主體,在開展實質相同的金融業務時,應接受相同的監管要求。從實踐來看,我國部分非銀行主體開展的一些金融科技創新,盡管在實質上與銀行業務(如信用卡、消費信貸以及小微企業貸款等)相同,但在業務開展的監管要求以及機構本身的資本監管标準方面,與銀行業機構存在着巨大的差異,這不僅造成了監管套利空間,也破壞了市場公平競争的秩序,形成了一定的潛在風險。11月2日,銀保監會和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從準入要求、經營範圍、貸款額度以及杠杆率等方面,對網絡小貸業務進行了全面的規範,這對實現監管一緻性、規範金融市場競争秩序以及提升資本監管的有效性,将發揮重要的作用。
(二)進一步強化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
五中全會特别強調了發展與安全的平衡,從金融行業來看,更加關注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特别是防範系統性風險,是十四五期間金融政策關注的一個重點。從完善監管制度角度講,防範系統性風險有兩方面主要的工作:一是根據巴塞爾協議的的規定,并結合中國的實際,進一步強化對系統性金融機構的監管要求。9月30日,人民銀行與銀保監會聯合發布了《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能力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标志着中國版的TLAC監管框架正式出台。此外,《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也在制定過程中。;二是将遊離于監管框架以外,但具有系統重要性的主體納入監管框架,并實施一緻性監管。9月13日,國務院和人民銀行相繼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正式将非金融主體(包括地方政府、央企、民營企業以及金融科技公司等)發起的金融控股公司納入金融準入和監督管理體系。十四五期間,如何落實和推進上述工作,完善監管細則,将是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的重要工作内容。
此外,如何全面評估和應對金融科技高速發展可能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影響,也應該成為監管關注的重點領域。一方面,金融科技的廣泛應用,有效提升了金融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金融業務(特别是面向長尾客戶的普惠金融業務)的風險管理。實踐中,基于大數據風控的各種模型,與巴塞爾協議中用來計量信用風險的模型和方法存在較大的差異。密切跟蹤、觀察這些新模型的有效性,以及如何在監管資本計量中納入這些新的模型,是巴塞爾協議實施中需要去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另一方面,科技提升了金融的普惠性,讓金融服務可以觸達更多的用戶,但與此同時,也可能會将金融風險傳遞給更多的市場主體,這似乎會增大系統性風險。如何全面評估金融科技對系統性風險的潛在影響,并制定與之相适應的監管規則,以實現創新與監管之間的合理平衡,确保金融體系的穩定、可持續發展。
(三)探索差異化監管制度
中國銀行業主體類型衆多,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含民營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含農信社)、村鎮銀行等各類不同的機構,在經營地域、目标客戶、經營管理能力和科技發展水平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距。如果對所有機構,都按照完全相同的監管标準,很有可能會導緻機構發展的同質化,并制約中小銀行機構特色化、差異化的發展空間。因此,在巴塞爾協議的實施中,在堅持核心監管原則和理念一緻的前提下,也有必要根據不同類型機構的特點,在監管标準、監管強度進行靈活、差異化設置,以更好地落實《十四五規劃建議》關于“支持中小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持續健康發展”的要求。10月16日,人民銀行發布《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其中明确了要探索建立差異化銀行監管框架,這為相關領域的監管創新奠定了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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