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漏水房東不肯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從租金中扣除。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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