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申訴期限是裁判文書生效後6個月之内。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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