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房屋的行為系無權處分行為,構成對夫妻共同财産的侵權。作為不知情的配偶,該如何維權呢因涉及到交易相對人,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市場繁榮和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上設立了善意取得制度用于阻卻原所有權人的追回權,在處分的标的物上新創設一個所有權歸善意第三人所有。因此,在受讓人不構成善意取得的情形下,不知情的配偶可以行使追認權向法院起訴請求确認買賣合同無效,并由法院判令恢複原狀,恢複登記至無權處分前的登記狀态。在受讓人構成善意取得的情形下,不知情的配偶無權追回共有房屋,由于法定夫妻共有财産制,隻能在離婚時才能就自己因此遭受的損失請求另一方賠償。這裡需要提醒的是,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不能單純從産權證上是夫妻一個人的名字還是兩個人的名字進行簡單判斷,需要結合房屋取得相關事實及婚内财産約定内容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判斷。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一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财産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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