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的法條有:
《刑法》
(1)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吓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3)《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款規定,僅限于"造成一定影響"的侮辱行為。
(4)《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诽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2款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诋毀、诽謗他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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