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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别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0-05 20:24:44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别是:

  1、與宣告失蹤制度的設計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決失蹤人的整個民事法律關系的狀态問題,而宣告失蹤則主要解決失蹤人的财産管理問題。

  2、宣告死亡以後,其與配偶納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其配偶無需再辦理解除婚姻關系的手續,即可與他人結婚。

  3、宣告失蹤以後,失蹤人的财産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财産中支付。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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