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開公司應當去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為員工繳納社保。
【法律依據】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