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出國留學、定居、探親、工作等所需要的有關出生、學曆、經曆、婚姻狀況、國籍、是否受過刑事處分、親屬關系等需要按照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要求辦理公證。
2、我國公民到其它國家或地區繼承财産、接受贈與、索取賠償等所需要的有關文件和材料或行為須按照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要求辦理公證。
3、從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避免糾紛出發,某些重大的或易引起糾紛的協議或事務應該辦理公證。如各種财産或産權轉讓協議、各種合作、聯建協議、财産分割協議、各種聲明、承諾等。
4、我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到其他國家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進行貿易、注冊商标、申請專利、輸出勞務、投标以及參加訴訟或仲裁活動、索賠等所需要的有關文件、材料或行為須按照有關國家或地區的要求辦理公證。
5、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公證的法律行為或事務。這些法律行為或事務主要包括:涉外收養、貸款抵押、招标投标、拍賣、商品房的對外銷售和租賃、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補償、安置協議等。
6、按照在實踐當中形成的慣例,某些法律行為一般需要辦理公證。如繼承、贈與、委托、提存、訴訟之前的證據保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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