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根據《刑法》第42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第234條第1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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