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所竊電量按私接設備額定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确定。
2、以其它行為竊電的,所竊電量按計費電能表标定電流值(對裝有限電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竊用的時間計算确定。 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日數至少以180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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