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婚前協議,是指将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了結婚而簽訂的、并且于結婚之後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
協議的内容一般會包括訂立協議的人、訂立協議的時間地點、約定财産的範圍、财産歸屬或分割方式。
要想具備法律約束力,首先内容必須是雙方自願的,同時不能違反公序良俗,也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隻有如此,這樣的婚前協議才能具備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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