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的流程是:
1、委托: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受理: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三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另外,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
3、司法鑒定的實施: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八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後,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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