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有:所謂占有是民事主體對于标的物實際上的占領、控制。占有首先是一種事實狀态。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給他人予以占有。
2.使用:所謂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質和用途,并不毀損所有物或變更其性質而加以利用。使用權能一般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所謂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産生的利益,具體而言是收取所有物的孳息。孳息分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前者指依法律關系取得的利益,如銀行利息、租金等;後者指果實、動物的生産物以及其他依物的自然規律和性能收取的利益。
4.處分:所謂處分是決定财産事實上和法律上命運的權能,即對所有物依法進行處置的行為。處分分為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前者是在生産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質形态發生變更或消滅;後者指改變标的物法律上的命運,即改變标的物之權利歸屬狀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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