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
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員工後,就為員工辦理社保繳納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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