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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情形是什麼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13 21:31:18

  《公司法》第100條規定了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定情形: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内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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