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欺詐具體表現在:
1、标價簽、價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産地、規格等與有關内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标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徕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等标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标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等。
【法律依據】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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