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則有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複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
【法律依據】
《選舉法》第二條規定: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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