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有兩種,具體如下:
1、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财産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2、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财産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财産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于違約金,亦不再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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