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蒙古有爾赫特部,察哈爾部,鞑靼部,準格爾丹部,圖瓦部,布裡亞特部,鄂爾多斯部,爾梅克部,烏珠穆沁部等部。
清朝蒙古又稱清代蒙古,指的是清代一朝時期蒙古的情況,包括清代的蒙古社會和政治體制法律等方面。
清朝蒙古分為内屬蒙古與外藩蒙古,實行盟旗制與劄薩克制。根據部落、地域分而治之,分設劄薩克旗、都統旗、總管旗、喇嘛旗進行統治。
内屬蒙古包括八旗察哈爾、科布多、唐努烏梁海等地,各旗由朝廷任命官員治理,與内地的州、縣無異。
外藩蒙古各旗則由當地的世襲劄薩克管理,有高度自治權,屬于藩屬國,又分為内劄薩克蒙古和喀爾喀四部、青海蒙古和伊犁準部等。在外藩蒙古,以若幹旗合為一盟,設正、副盟長,掌管會盟事宜,并對各旗劄薩克進行監管。在中央,則由外交部理藩院統管蒙古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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