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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應收集些什麼證據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8-12 08:24:15

  1、書證:如房産證、股權證、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賓館發票等證據。

  2、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

  3、視聽資料: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4、證人證言::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5、當事人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6、勘驗筆錄: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後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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