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證:如房産證、股權證、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賓館發票等證據。
2、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
3、視聽資料: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4、證人證言::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5、當事人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6、勘驗筆錄: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後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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