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更改,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内容的真實性有懷疑,可以提請複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複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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