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刑法》第十七條,對刑事責任年齡作出規定如下:
一、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會被判處死刑【包括死緩】。
四、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五、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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