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五條,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商确定受理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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