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後,雙方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否适用雙倍工資罰則,在實踐中也有不同觀點。
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該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應在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用人單位原因未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如果是勞動者自己不簽的話,就不需要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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